微博

微信

订阅号

【万同研析】离婚或未缔结婚姻关系时,一方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李新锋律师

职位:知识产权部部长、万同律所主办律师

职业领域:民事侵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争端解决等

在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农村,仍然保留着订婚这一风俗习惯。在订婚时,男方需向女方给付一定的彩礼(一般情况而言,女方向男方给付彩礼的情形较为少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攀比之风愈演愈烈,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的彩礼也越来越重,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房产,或是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现金。在给付彩礼之后,一旦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或是在结婚不久后便离婚,双方就会因为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等发生纠纷。

一、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婚姻法》没有关于彩礼的相关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返还,仅指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由于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的情形,若判令彩礼全额返还对女性明显不公。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的判决。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然,第2、3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何认定哪些财物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

由于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多半会相互赠送一些礼品,双方的父母甚至近亲属也会给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法院在判令返还彩礼之前,还应区分男女双方之间哪些给付属于彩礼,哪些应认定为一般赠与。

彩礼的给付是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双方对此会有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是有可以推断出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认定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时,人民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判断给付财物是否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合理预期。

如果双方仅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未考虑到婚嫁问题,则相互给付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而非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在考虑甚至确定了具体的结婚时间,商定了婚礼细节等问题,则此时给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

2.考量给付财物的数额。

就现实生活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数额往往相对于当地生活水平而言都比较大,有些数额是男方一家人多年积蓄,甚至要靠四方举债來给付彩礼,对于此种大额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相反,如果是少量财物不一认定为彩礼。

3.考虑财物的流向。

如果男方给付的财物仍由男女双方共同支配,甚至由二人消耗,则不应认定为彩礼,而应认定为普通的赠与。但如果财物由接受一方的父母占有,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为彩礼。

三、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因素,人民法院还会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男女双方离婚或未缔结婚姻关系的过错程度,男女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因素,酌情判令全部或部分返还。

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男女双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判令接收彩礼一方是否应当返还或返还多少彩礼。

知识产权部 李新锋律师

万同·原创作品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