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订阅号

【万同研析】父母离婚子女由谁抚养、费用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3日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李新锋律师

职位:知识产权部部长、万同律所主办律师

职业领域:民事侵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争端解决等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有未成年子女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经常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发生争执,孩子归谁抚养?抚育费由谁承担?抚育费怎么支付?对于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父母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该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该规定明确了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根据案件情况不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6.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由法院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二、抚育费的谁来承担?

        1.抚养费的承担

        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标准支付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2.抚养费的标准

       (1)未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未抚养子女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未抚养子女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抚育费的支付方式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未抚养子女一方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育费支付到什么时候?

       (1)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四、子女可否要求增加抚育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五、一方变更子女姓氏的,另一方可否拒绝支付抚育费?

        该规定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六、对于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调解中抚养义务的处理?

        对于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形,强制一方执行生效判决、调解书,严重的可以追究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部 李新锋律师编著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移除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文字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