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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我不是药神》——专利权是不是罪魁祸首?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李新锋律师

职位:知识产权部部长、万同律所主办律师

职业领域:民事侵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争端解决等

电影《我不是药神》讲述了一个性保健品店老板程勇帮助白血病人从印度购买白血病特效药仿制药“格列宁“的故事。诺华公司生产销售了一种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特效药,由于这种药品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权且仍然在专利权保护期内,因此在中国生产销售该特效药的仿制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诺华公司中国市场上对这种药品的定价畸高,一盒药就高达两三万元,一个患者一年的药量高达二三十万元;相反,印度生产的这种仿制药“格列宁”市场价格只有两千多元,代理商甚至可以两百元一盒的价格从厂家拿货,而且,“格列宁”居然和诺华公司这种特效药具有几乎相同的药效。于是,程勇走上了走私“格列宁”的道路,虽然程勇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他却让许多因高药价陷入绝望的穷苦患者看到了生存的希望。


如果要在《我不是药神》电影里面找一个反面角色的话,除了卖假药的“张院士”,就非“诺华公司”莫属。诺华公司的对特效药畸高的定价导致一个又一个患者因病致贫,然后又因吃不起药而躺在病床上等死。于是,诺华公司在公安机关报案时、在电视上接受节目采访时、在与印度法院沟通要求勒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格列宁”时……医药代表对“假冒伪劣药品”的痛斥、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寸步不让……让观众们感觉到,诺华公司是一个唯利是图,漠视生命,毫无社会责任的医药企业。对电影进行深入思考的观众又开始高呼——药品专利权是导致患者吃不起药、生不起病的罪魁祸首,甚至是“杀人凶手”!


因为专利,印度可以生产“格列宁”而中国不可以!


诺华公司率先成功研制了一种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特效药,并就这种特效药向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授权。诺华公司在其发明专利保护期内,对于生产该特效药(该药品在我国名称为“格列卫”)享有排他的权利。以我国当前的医药行业科研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类似“格列宁”一样的仿制药,但是这种做法属于侵犯诺华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但印度不同,1970年印度政府修订专利法,放弃了对药品化合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通过干预药物价格、限制跨国医药企业等手段,极大的大促进本土医药行业的发展。即使在1995年印度加入WTO以后,其对专利法的修改也留下了通过签发“强制许可”允许医药企业生产仿制药的空间。印度政府的一系列政策,使得印度成为世界上药品价格最低的国家,也使得印度赢得了“世界药房”的美誉。


专利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也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过审査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专利机关向其授予的对该项发明创造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可以授予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电影里所涉及的诺华公司的药品专利,是诺华公司就一种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特效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一种发明专利,其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从这一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11条规定,对于发明专利,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电影中程勇帮助白血病患者从印度购买仿制药“格列宁”时,诺华公司药品专利还处在专利保护期内。因此,在专利保护期内,任何人不得在我国仿制诺华公司的专利药品,也不得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印度生产的仿制药品“格列宁”。如果有人侵犯了诺华公司的专利权,轻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者则可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我国政府对相关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必然导致我国执法不严、侵犯专利权泛滥……我国还可能会因不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而被处以重罚,后果很严重。当然,程勇从印度走私“格列宁”还有其他法律障碍,本文中不展开讲述。



三、医药专利权是不是罪魁祸首?


电影上映后,有网友热议——中国现在不是已经牛到可以“上九天揽月、下五洋捉鳖”了吗?为什么生产不出类似“格列宁”一样的药品?有网友对印度政府允许对诺华公司的特效药进行仿制做法连连称赞,认为这实实在在的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并表示瞬间对“阿三”兄弟“黑转粉”了;有网友对我国相关政策表示不满,认为政府在保护垄断企业的利益,却导致广大穷人吃不起救命药……难道我国法律认为专利权比生命权更重要?


专利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以技术公开换取垄断权利的制度。它具有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打破技术封锁、促进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等作用。也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专利制度。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等因素,我国法律对授予专利的对象作了诸多的限制,如《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六种情形不授予专利权。


此外,也规定了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内容,比如《专利法》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出于公共健康目的,在一定条件下我国也是可以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实施强制许可的。


电影中,诺华公司的医药代表给人一种道貌岸然,唯利是图的感觉。这使得观众对医药企业,医药专利有了不好的评价。诺华公司获得药品专利的前提是能够成功研发出这种特效药,这需要投入巨额的研究经费,需要数量众多科研工作者经过成千上万次试验和长期不懈努力。据说,诺华公司2007至2011年这四年的研发成本高达836亿美元。许多人都认可这样一个观点,如果有人发明了一种治愈癌症的药,那肯定是对全人类的巨大贡献,是功德无量的一件事。诺华公司也一样,这种特效药的研发成功,无疑是对全人类的贡献,而且,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其有关医药专利技术也将成为全人类免费享有的技术成果(2013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中国已经生产出了相关的仿制药)。但这一切,都因高昂的药价和医药代表的冷漠被人们所无视。


不管观众看完电影后的观感如何,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法定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对于生命权和专利权孰轻孰重的问题,笔者认为,毫无疑问生命是无价的,法律从来也没有将专利权凌驾在生命权之上。只不过电影反映了一个现实——诺华公司拥有了治疗某种重大疾病的良药,而医药企业又利用了专利权在市场上攫取了垄断地位,从而卖出了天价,导致患者吃不起药而慢慢死去。但这不是专利权或专利制度的错,专利权更不是罪魁祸首。如果硬要找一个罪魁祸首出来,笔者认为,应该是企业对于利益的无限追求,超过了社会公众所能承受的程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普通老百姓还很难将之与物权这种看得见的权利那样等同视之。笔者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时,遇到许多侵权人对知识产权或权利人是一种非常不屑的态度,甚至有的侵权人认为权利人要求他们赔偿是对他们敲诈勒索。但愿《我不是药神》不会给大家带来这样一种错觉——只要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就可以心安理得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医药企业的专利权得不到保护,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必然会丧失了研发新药的动力,就不会有越来越多的可以治愈绝症的良药问世,受到伤害的最终还是所有人,包括侵权人自己。



与此同时,在这里也呼吁专利权人,尤其是其专利涉及广大社会公共健康的药品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利权时能够兼顾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能够从自己研发成果中获得回报,又能够让社会大众感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知识产权部

李新锋律师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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