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前瞻
传统公司法理论过分强调公司的社团性和股东的复数性,从而否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定地位。但是,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通过《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公开承认一人公司后,德国自1981年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于1994年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也在1990年修改《商法典》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修改 “公司法”允许政府和法人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是英美法系和德日法立法通例。
事实上,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界限也在逐渐被立法改革所打破,再把一人公司局限于有限公司,不仅是刻舟求剑,而且不利于鼓励投资兴业。
相信在下次修订《公司法》时,我们会看到一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