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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丢失枪支后一二事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张茜律师

职位:主办律师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等

前几日重温杜琪峰导演的黑道电影《PTU机动部队》(2003)时,除了感叹剧情的跌宕起伏和对香港街头“蓝帽子们”、黑帮的艺术又现实的呈现时,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非常煞风景的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电影里胖警察林雪丢失配枪后,到底有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都有哪些人可以配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

1、配备公务用枪: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2、配备民用枪支:

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那么,丢失配枪有可能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1、合法配枪人员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此处的枪支,既包括公务用枪,也包含民用枪支。

2、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

那么,什么是“丢失枪支不报罪”呢?——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就像电影里的胖警察林雪,身为一位人民警察,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但却因为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配枪丢失,且未及时报告,若该配枪落入不法分子手中被其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则胖警察就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们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名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这里的“枪支”,也仅指公务用枪,不包括民用枪支;且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①丢枪后“未及时报告”,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行为人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能适用该规定。②丢枪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枪支丢失后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或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等情况。

3、捡拾到枪支的人员,若及时“上交国家”,自然不会涉及违法犯罪,但若存有侥幸心理,将捡拾到的枪支私自留存,则可能构成《刑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那什么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有甚者,捡拾到枪支的人员,不仅不上交“国家”,更将该枪支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抢劫、杀人等,则除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外,还可能触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多种罪名。

虽然电影的最后,胖警察林雪丢失的配枪得到了一个戏剧化的美好结果,但现实生活毕竟不是电影,并不是每次枪支的丢失都会得到这样戏剧化的美好结果。只希望合法配枪的人员,不管配备的是公务用枪还是民用枪支,都能妥善保管自己合法配备的枪支,若不小心遗失,也能及时上报,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小;同时,捡拾到枪支的人员,也能主动上交“国家”,决不私藏,更不滥用枪支。让枪支在正义的手上,保护更多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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