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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谁动你照片了!?——被诉著作权侵权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张茜 律师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等

几日不逛微博,时至今日才发现,视觉中国霸占微博热搜多日,八卦体质上头的我,马上把关于此事的微博翻了个天,才知道,原来视觉中国为维护“自己的”照片版权,栽了个大跟头。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有一日,有人起诉你,称你使用了他人照片,侵犯其著作权,你该如何是好呢?

第一,我们需要先冷静。开玩笑的,让我们来看看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被诉侵权的照片,是否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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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所称的作品,包括以摄影作品的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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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特点是什么

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1)即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该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等。

可复制性,即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复制形式又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在黑洞照片版权事件中的该首张黑洞照片,为黑洞的存在提供了视觉证据,并拓展了现代科学的边界,令黑洞的存在不再是一个理论概念,故该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首张黑洞照片系以摄影作品的形式创作的自然科学作品。

其次,我们要明确,主张侵权人是否对被诉侵权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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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摄影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摄影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且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照片的著作权均属于作者。若主张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系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则其不能主张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在黑洞照片版权事件中,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内部市场、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司新闻官塔克(MIRNA TALKO)为大家提供了权威解释:黑洞图像的版权归其作者——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织(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EHT)所有,故视觉中国并非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本身不是向他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

最后,被诉侵权摄影作品是否有权利限制?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可以许可使用和转让?若存在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让我们未完待续吧……

万同    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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