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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建设工程中的保修责任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6日

唐贵林 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建设标准的要求完成工程项目保证工程无质量瑕疵的义务。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工程质量责任,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保修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那么保修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保修责任承担的通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因此,在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和问题时,除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外,发包人应当先履行通知程序,根据保修条款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发包人不能直接根据鉴定得出修复价款而主张质量责任承担。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发包人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修复,便于保留好通知承包人修复的证据。如果发包人多次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一直没有整改到位,双方的信任感已经不复存在,失去继续修复的可能,则应允许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修复责任,而非必须继续由承包人整改。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且未履行通知义务,则认定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不当,但鉴于工程已实际修复,不可逆转,再判决承包人修复已无必要。对于修复费用可以参照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费用进行认定,对所需的材料费、机械费等合理支出予以支持。

质量保证金与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中保证金非常常见,其是承包人承诺完成合同条款的保证。常见的保证金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期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实践中发包人往往预先扣留一定的质保金作为保修费用,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能否主张扣留相应的质保金?保修责任是承包人应尽的法定责任,在工程竣工后一定时间内是否可以预留保证金,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合同有约定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质量保金预留没有约定的,发包人不得扣留,只能在工程竣工后出现瑕疵时向承包人主张修复的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保修责任关系到发包人和施工人的切身利益,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对保修期限,保修权利的行使及是否预留保证金做出详细、明确的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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