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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非医疗保险赔不赔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7日

唐贵林 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

医疗用药有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之分,通常A类药品可以全部报销;B类药品可以报销80%,自己承担20%;C类药品就需要全部由自己承担。

非医保用药的承担主体是谁?

保险合同通常都约定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来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从而主张不属于该范围内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而由侵权人承担。

但是发生事故后,对救治的医疗采用医保用药还是非医保用药主要还是取决于医院,侵权人和受害人并不能控制,如果非医保用药不能得到赔偿,与保险人投保以转移潜在风险的目的不相符合,也不利于受害人能得到迅速的治疗和赔偿,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并不符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花费医疗费1万元,若非医保用药是3千元,假如用医保用药同类药品替代非医保用药,该部分用药费用为2千元,保险公司不能主张3千元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但可以主张超出2千元的部分,1千元不予赔偿。

非医保用药及超出部分的确定

通常医院的费用清单都会详细列明各类药品用药及A、B、C类用药的各项金额,但是要确定非医保用药的同类替代医保用药的价格却并不容易,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该类鉴定往往会导致诉讼时间增加,同时较高的鉴定费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实践中通常都会协商一个非医保用药的扣除比例,一般在15%-20%左右,具体到个案中该比例要经过复杂的拉锯和博弈过程才能最终确定。

探索和建议

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非医疗保险超出部分的扣减比例,以便在赔付中快速、高效解决纠纷。当然这样的约定要遵循《合同法》四十条和《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2.在保险合同及条款中新设非医疗保险同样予以赔偿的附加内容,供保险合同订立的双方选择适用,若选择不扣除非医疗保险超出部分,适当增加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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