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一部电影,由高圆圆、赵又廷主演的《搜索》,笔者当年看的时候对网络暴力的可怕感到触目惊心,电影主要讲述了一起引发全民狂欢的网络暴力事件的故事,这部电影反映出来的“媒体”对于舆论的操控性与大众的获取信息的片面性及“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心态,在互联网飞速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网络暴力”的危害性。
然而现实中,如同电影般剧情的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出现,一次次刷新笔者认知的底线,也一次次为我们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
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了此前大热的“鲍某某涉嫌性侵案”的调查情况。一直以受害者自居的韩某某不仅并非未成年人,且对自身的“受害”情况造假。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结果公布,一片哗然。过去的几个月中,围绕这起性侵案的讨论从未停歇,不少网友都在为韩某某积极发声。公众在高度关注调查进展的同时,也有不少对公检法系统的质疑之声。韩某某利用自己的“弱者”身份欺骗了公众,赚足了“情绪流量”。
鲍某某最终面临驱逐出境、吊销律师资格等处罚,那韩某某呢,裹挟着大众的情绪只为一己私利,网络红人纷纷站队,那一声声“姐姐来了,哥哥也在”给国家公信力造成的损失呢?
韩某某对自身遭遇的造假一方面消费了人们的同情心,让大家的的声援和奔走都沦为廉价的正义甚至某种意义上的网络暴力;另一方面,也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了破坏,当地警方、检察院在此期间都深陷于负面舆情中。
如今的互联网越来越便利,但与之共生的网络暴力比比皆是,普通民众的意识被网络平台和媒体带节奏,网络黑势力的入侵,素人被人肉、饭圈互撕、“微博断案”等,触目惊心的不仅仅是肮脏的话术,而是大众被情绪裹挟,真相已经不再重要,其深层次原因就是网络施暴者较少受到法律惩戒,且违法成本低下,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暴力横行。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网络暴力,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它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网络暴力表现为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
以下这些都是网络暴力行为:
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人肉搜索,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
关于网络暴力法律规定
2013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遭遇网络暴力该怎么办?
1.网络信息瞬息万变,被侵权人应当及时的保存好证据,对相关信息图片链接进行保存,必要时及时去公证处公证。(推荐使用“权证链”app)
2.为了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应及时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被侵权人不能以网络昵称进行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信息,被侵权人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此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釆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以下个或多个诉讼请求:第一,请求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适当的措施来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第二,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应特别注意,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同时如果是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是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第三,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现有的财产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等。
5.如果网络侵犯名誉权行为涉嫌构成诽谤罪,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公安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笔者想向大家呼吁,当你轻轻敲下键盘表达意见的时候,是自由的,但是如果你的自由侵犯第三方权益,甚至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时候,网络虚拟的ID并不能成为你的护身符,身份证上的实名信息会最终买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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