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订阅号

万同研析丨卖胡辣汤和肉夹馍的小商户侵权了吗?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做个小生意,没想到也会成为被告”。最近,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商户,分别被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给起诉了,理由是他们的商品使用了 “逍遥镇”“潼关”等字眼,侵犯了协会的商标权。


面对协会或万元起步的索赔,或要求交会费接受统一管理,或缴纳大额的商标使用费用的方案,小商户们血压飙升,哭天抢地,控诉协会堪比抢劫,此路非我开,此树非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当真?更让人气愤的是,无良协会,竟然还拉来律师背锅,说一切委托律师处理,是“维权”。邪不压正,这个锅,律师可不背!


所以今天我们就结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业、细致地讲讲这个问题,以免祸及重庆火锅、江津老白干、柳州螺蛳粉、北京烤鸭、武汉热干面……诸如此类。


第一个问题,“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究竟是什么类型的商标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1月25日专门就此热点问题召开的发布会的消息,截止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第3436143号“逍遥镇”、第3436141号“逍遥镇”、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程序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并非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

第二个问题,商品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分别有什么讲究呢?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种。


商品或服务商标,是具有显著性,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比如说,“逍遥镇”是地名,属于地理标志,而“逍遥镇”商标,是注册的普通商品商标,是用于区分与商品和服务来源的。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申请书内容、申请条件、批准文件、使用管理规则方面均与普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有所不同。


第三个问题,普通商户,到底可不可以使用“逍遥镇”“潼关肉夹馍”这些个字眼呢?


当然可以。是不是一定要向协会支付费用呢?当然不是啊。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也就是说,逍遥镇的商户使用逍遥镇来指示自己经营的胡辣汤,是正当、合理地使用,逍遥镇这碗汤的是历史因素和人文因素在历史长河中共同作用而形成的美名和品牌影响,绝不能被一家协会所垄断,比如北京烤鸭、柳州螺蛳粉、重庆火锅。且 “逍遥镇 ”是注册的普通商品商标,是用于区分与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一个协会既不生产,也不销售胡辣汤,其对商标权的垄断对于真正做产品而合理使用地名的商家,是不公平的,更何况“逍遥镇”是普通商标,商品商标,胡辣汤协会无权收取所谓的“会费”。


而潼关肉夹馍是集体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也就是说,“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最后想说的是,各种协会注册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出发点是为了提升品牌价值,值得肯定。但是商标法还是要认真学习、理解和应用,不能跑偏,忘了初心。协会应当靠自己的质量标准去引领消费,用自己的品牌去给同业以示范,让大家自愿加入,不愿加入不可强制,更不能以收会费为目的,以诉讼为手段。更何况法律还规定了合理正当使用的条款。小商户们也不要情绪化和抱怨,国知局批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收到起诉状受理案件发传票也正常,法院就是说理的地方,消化这篇小文,向法官解释清楚就行了。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