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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丨遵纪守法共战“疫”,造谣传谣不可为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0日

疫情防控是需要全民配合参与的一项公共卫生健康保卫战,为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疫情信息出现偏差或失实,则容易造成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享有权利往往伴随着承担义务,而我们言论自由的义务之一就是“别拿疫情开玩笑”!

一、案例

1.为阻止他人搭乘飞机谎称确诊

2020年2月25日,刘某明为阻止女友李某梅乘坐飞机离开广州,明知其身体无恙,故意拨打机场客服电话,谎称李某梅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并私自逃离广州,导致街道、公安、疾控等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到李某梅入住酒店进行核实,并对李某梅及酒店其他住客采取隔离措施。经检测,李某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2020年2月27日,刘某明被警方抓获。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他人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达到阻止他人搭乘飞机的目的,编造他人确诊新冠肺炎逃离医院并欲搭乘飞机的信息,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启动应急措施隔离相关酒店及人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2.为整蛊他人发布虚假管控信息

2020年2月2日晚间,王某景为吓唬其朋友王某博,模仿政府近期发布的疫情通报图片,制作了一张印有“关于对某某路某某小区实施隔离封闭管理公告”的图片,通过微信转发给王某博。王某博信以为真,又转发给其母亲和居住在该小区的其他朋友,之后该图片被转发到多个微信群、朋友圈,引起该小区及周边小区群众恐慌。当晚23时35分,小区群众报警,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站南派出所与该小区物业核查,该图片所载内容不实,系编造。经预估,该图片在30个微信朋友圈、4000余人的范围内被传播。次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对王某景以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立案侦查。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景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

3.为博关注传播虚假信息

2020年2月底,多个微信公众号实际控制人薛某明为达到获取公众号的关注量、增加粉丝、博取眼球、吸引流量的目的,萌生编造夸大境外华人因疫情受到很大影响的文章的想法,并将文章标题格式定为“疫情之下的XX(外国名称):店铺关门歇业,华人有家难回,华商太难了”。根据薛某明要求,员工林某及寒假工余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该文章标题及内容是虚假疫情信息的情况下,编辑了多篇虚假的境外疫情文章,并经薛某以及郭某确认同意后发布至18个境外国家名称的微信公众号上予以网络传播。此类文章被阅读数量共计2.1万次,使境内外华人误以为埃及、土耳其、印度等18个国家发生疫情、该国的华人受到很大影响,无法回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明、林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郭某强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以上案例可见,疫情的玩笑可开不得。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若被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后,根据其行为所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必然伴随着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时,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1.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时代在变迁,如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存在,促进着社会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有人借助信息网络,例如微信朋友圈发布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这种行为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引发社会恐慌。为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全民抗击疫情。但有的人唯恐天下不乱,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使人们惶恐不安,搅乱社会秩序,浪费社会资源。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其第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有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了,案例一中为阻止他人搭乘飞机而编造他人确诊新冠肺炎逃离医院的刘某明,人民法院为何会认定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而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前述案例一的案情,刘某明并未借助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因此其并不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定罪条件。但刘某明的行为导致国家职能部门启动应急措施,造成相应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条第一款:“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明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并无不当。

3.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行政责任

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且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将面临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结语

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成本非常低,但造成的危害结果却是沉重而巨大的,同时也与诚信社会的美好愿景相违背。我们每个人都在经历疫情防控这场战斗,也都向往赢得最终胜利,这需要我们在配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同时,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为赢得最终胜利贡献自己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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