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6〕18号):我市2026年度社会保险各项缴费基数核定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059元(约7588元/月),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765元、下限为4553元。
消息一出,很多朋友问:"社平工资涨了,是不是又要多交社保?工伤待遇是不是也跟着涨?"这里要提醒大家:重庆社保语境下的"社平工资"其实有两个,用途完全不同,一个管"缴费",一个管"工伤待遇",千万别混为一谈。
一、第一个"社平工资":社保缴费基数背后的"社平工资"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怎么来的?简单说,是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平工资")为基准划定:上限按社平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60%确定。以2026年度为例,月均7588元,上限就是22765元/月、下限即4553元/月。
它的作用有两个:
1. 决定社保缴费金额
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下限缴,高于300%的按上限缴,介于两者之间的按实际工资缴。基数上调,单位和个人当期社保缴费相应增加。
2. 影响"与本人工资挂钩"的待遇
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按"本人工资"计发,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也就是说:缴费缴得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本人工资类"待遇才拿得高;长期按低基数缴费,这类待遇自然偏低(实务中"高工资低社保"导致待遇缩水的纠纷并不少见,如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二、第二个"社平工资":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每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还会另外发文确定"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习惯上也称"社平工资"),这才是工伤职工最关心的那个数。它直接影响以下待遇的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档支付;
同时用于新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计发。
也就是说,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对应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待遇计发基数)为基数计算,具体月数按省级规定执行;在重庆,其执行口径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历年发文确定。早在2019年度缴费基数通知中,重庆市即明确:2019年内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使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约681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可见这个"待遇计发基数"同样是重庆官方文件确定的"社平工资",只是口径和用途与缴费基数不同。
三、近四年两个"社平工资"对比表
年度 | 缴费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月均) | 待遇计发基数 |
2023年度 | 6863元/月(渝人社发〔2023〕48号) | 7988元/月(渝人社发〔2023〕66号) |
2024年度 | 7264元/月(渝人社发〔2024〕18号) | 8160元/月(渝人社发〔2024〕24号) |
2025年度 | 7339元/月(渝人社规〔2025〕20号) | 8240元/月(渝人社发〔2025〕24号) |
2026年度 | 7588元/月(渝人社规〔2026〕18号) | 新年度数据尚未公布,未不公布前仍沿用2025年度8240元/月 |
表注:缴费基数数据依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历年《关于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26年度文件原文见渝人社规〔2026〕18号(2026年9月14日印发);待遇计发基数数据依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历年《关于确定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开解读。以上数据来源于重庆市人社局等公开文件,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最新文件为准。
四、为什么容易搞混?两个提醒
1. 两个数来源不同。缴费基数用的是"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待遇计发基数在重庆历史上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口径公布,待遇计发基数通常高于缴费基数。
2. 关注节点不同。缴费基数每年核定后直接影响当期缴费金额;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对应年度的计发基数——解除得越晚,待遇计发基数可能越高,但也要注意仲裁时效,不可为等基数而拖延维权。
五、实务提示(三个"容易算错")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缴费工资"计发,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不是按受伤前实际工资,而是按社保缴费基数计发——长期按低基数缴费的职工,此项待遇会偏低。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本人工资低于了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则按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发。
2.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标准核算,与缴费基数无关。
3. 建筑行业特殊情况: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的特点,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依据人社部、住建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结语
"社平工资"不是一个数,而是一把标尺的两端:一端量着每个月的缴费,一端量着工伤职工离职时的保障。读懂重庆的"两个社平工资",才能在社保缴费和工伤待遇上算清自己的账。
免责声明:本文数据来源于重庆市人社局等官方公开文件及公开渠道,仅供普法参考,具体缴费与待遇标准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及官方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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